1月2日,自然资源部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》指出,推进深水远岸布局,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,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;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,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;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,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。离岸距离按照海上风电场外包络线与大陆(含海南岛本岛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)海岸线最近距离计算,水深以最新海图所示风电场内的最浅水深为准。(来源:自然资源部)
卓创资讯分析,《通知》旨在通过一系列规范和措施,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,推进海上风电的可持续发展,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确保海上交通安全。
通知强调,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,优先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区或兼容风电用海的功能区选址,避免在生态敏感区域布局。
为推动深水远岸布局,新增项目需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。对于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,风电场离岸距离需不少于10千米;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,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。离岸距离的计算方法为风电场外包络线与大陆海岸线的最近距离,水深则以最新海图所示风电场内最浅水深为准。通知还鼓励“风电+”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,实现“一海多用”,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。对于已建项目,可在风电场整体范围不变的前提下,通过机组扩容、风机升级等方式进行升级改造,并按规定办理用海变更手续。
在用海审批程序上,用海总面积700公顷以上、省级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级管理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,须报国务院审批。700公顷以下和省管海域以内且不涉及跨省级管理海域的项目,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审批。这些措施有助于优化海上风电项目的布局和审批流程,确保项目合规、高效推进。